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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7-09

 

转发农业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建设局(委员会):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培训任务。2008年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批复我省承担阳光工程示范培训任务1万人(具体培训任务指标见附件)。各项目县要根据培训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天,全年30天以内培训比例要控制在30%以内,培训学员的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各级阳光工程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组织开展培训与转移就业工作,不折不扣完成转移培训任务。

二、做好基地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招标认定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基地认定程序,坚持就业导向,推动订单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努力将积极性高、培训质量好、就业渠道广的优质培训机构吸收到阳光工程中来,确保受训学员学有所成。请各县(市、区)农业局务必于615日前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汇总表》(农科教发〔20081号,附件2)报省农业厅科教处和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总站。

三、增加培训资金投入。2008年我省阳光工程将按人均340元(中央财政补助170元,省财政补助170)的标准对参加培训的农民进行补助。各地要根据项目工作的需要,不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投入,进一步提高培训补助标准,落实培训券补助方式,确保资金补助到农民身上。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落实月报制度。各市农业局要于第月6日前将本市上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月报表》(农科教发〔20081号,附件5)报省农业厅科教处和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工作总站,并督促本市各县(市、区)农业局及时通过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填报当地培训和转移工作进展情况。省有关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市、县的月报与监管系统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当地阳光工程实施成交的重要指标。

联 系 人:邱志鹏  邓衍军

联系电话:020-372881033728826237288116(传真)

电子邮箱:qzhpp1981@163.com

 

附件:1.广东省2008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配表

      2. 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

 


  相关链接:

  • 2008年广东省阳光工程培训任务计划及资金安排表.doc